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续签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是否应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应何时通知?
鉴于此,笔者建议,若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用工,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最好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征询劳动者意愿。若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续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愿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也最好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及时办理终止结算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注意,部分地区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面临违法终止赔偿金风险。故用人单位可以在征求劳动者意愿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京02民终8623号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2023)闽09民特24号
首次订立劳动合同与续订劳动合同在预期上存在明显区别。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毕竟不了解,相互之间需要一个适应、协商的过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是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而续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相互之间已经非常了解,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需要继续用工应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应强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告知劳动者是否续订、以何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完成续订手续,无须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九)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
四、四、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问题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劳动合同双方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四)劳动合同期满要及时续订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参考使用附件3《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