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1年未续签,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问】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未表示异议,但皆未提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至2024年8月,用人单位因生产原因不愿意继续用工,能否单方直接终止劳动关系?



本文由长弓在线劳动法团队成员 孙琴律师撰写

【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双方是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还是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理论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并未明确在劳动合同期满一年后,用人单位就丧失了单方终止权,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仅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未赋予单位一个月内不续签可以终止的权利,故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属违法行为,应支付赔偿金。

第三种观点融合了两种理论,从实际用工情况和双方的真实合意出发,认为在双方继续用工一年内,双方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双方继续用工超过一年后,可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1年未续签,双方实际上已被视为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故用人单位此时不能单方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拥有随时终止权,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事实上免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一旦期满,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丧失了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事实上造成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就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该规定中并未包含开放性内容(即其他情形视为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以上两种观点都不具有合理性。从实际用工情况出发,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履行完第一段劳动合同之后,证明双方一般已经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信任关系。双方继续沿用原合同条件进行用工(即未要求改变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证明双方按照原合同条件的继续履行存在合意,单就期限问题未达成合意。且实践中也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部分收尾性工作未完成的情况。故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符合现实中劳动用工状况,又较为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赋予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段时间内具有单方终止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之一。对于劳动者来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持续可单方终止”的状态是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对单方终止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双方实际用工超过一年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法兼顾了用人单位的“期限终止权”和劳动者的“期限保护利益”,赋予用人单位一定时间考量双方是否适合建立长久稳固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合理性。



【参考案例】

(2024)甘0122民初1240号

关于龙山某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张某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5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期满一年内,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

(2024)京02民终7569号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17日期限届满后,黄某仍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发放工资至2023年5月31日。某科技公司虽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7日到期终止,但其公司认可2023年5月17日-26日黄某到岗上班,且某科技公司仍为黄某发放工资至2023年5月31日,故法院对某科技公司所述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17日到期终止的主张不予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2023年6月16日双方办理工作交接,交还工作手机的情况,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16日终止,某科技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向黄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证据的情况,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与黄某所签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17日到期,届时黄某仍在某科技公司继续工作,某科技公司并未对此表示异议,且向黄某支付了继续工作期间的工资,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处于持续状态...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持续劳动关系状态终止,某科技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23年6月1日月-16日工资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正确。

(2024)渝0120民初1374号

原告主张的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3,59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津民申433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郭某主张某某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1年6月30日双方合同到期,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郭某最后出勤至2021年9月24日。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某公司向郭某提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郭某未予同意,原判决认定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并非某某公司原因,对郭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014)浙杭仲撤字第47号 

本院认为,在华润公司与秦菲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华润公司在未明确表示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秦菲续签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提出与秦菲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明显不当。仲裁机构支持秦菲的仲裁请求,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并无不当。

(2017)浙06民终2671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10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至2016年8月30日届满。故自2016年8月30日之后,上诉人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被上诉人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至2016年9月29日,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法应获得支持。故本案中,双方在2016年9月29日为终止劳动关系,并非如上诉人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并非如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终止此类事实劳动关系的,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上诉人关于一审未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诉请为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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