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一年后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劳动者每月工资10000元,2018年1月后,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每月仅发放了6000元。2019年1月用人单位经营正常后,每月又正常支付了10000元的工资。2022年7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者在2022年以用人单位2018年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受除斥期限制。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裁判观点尚未统一。
观点一认为,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本质上属于形成权范畴。因劳动法领域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故在司法实践中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在上述一年除斥期间不行使,该权利消灭。也有观点认为,该期间与仲裁时效期间类似,需要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可中止或中断而被延长。
观点二认为,劳动法律并无除斥期间的规定,未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消灭的情形,故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受期限的限制。只要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劳动者就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赞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的观点。当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等行为已经消除,若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不加限制将可能导致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容易导致劳动关系稳定性遭受破坏。故应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进行限制。
(2020)黑01民终7516号
一审判决认为李国有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期间适用法律不当,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系当事人行使形成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适用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相关规定,其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且该期间并未届满,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2017)渝05民终2439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田亮以鑫源公司未依法为田亮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自鑫源公司为其缴齐五项社会保险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向鑫源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鑫源公司在2012年7月即为田亮缴齐了五项社会保险,但田亮于2016年3月22日才向鑫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因此田亮以鑫源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0)苏05民终1178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已认定颜利明系因其自身原因于2017年7月31日解除与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故颜利明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两被上诉人主张欠付工资。颜利明在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未主张2017年3月、4月、5月的欠付工资,其于2018年9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第一次向两被上诉人主张该部分欠付工资,距其解除劳动合同已然超过一年的时效,故本院对颜利明要求两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3月、4月、5月的欠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碍难支持。
颜利明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故颜利明的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且生效判决已驳回其以两被上诉人欠付工资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故颜利明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3)宁02民终12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赋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受一定期限的限制。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后至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保的一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杨某2023年起诉才以用人单位几年前未缴纳社保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