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缴纳社保,1年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劳动者2018年1月入职后,用人单位未从入职之日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而是从2018年6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7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






本文由长弓在线劳动法团队成员  张立力律师撰写

【答】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有支持的观点,其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有部分意见不支持,认为在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的情况下,社保存在未按时足额情形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仅因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从劳动关系建立的当月为劳动者参保社会保险,故2018年1月至5月未参保的情况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对于“劳动者行使该解除权是否应受期限限制”的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的解除权系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应受除斥期限制,虽劳动法并未对该除斥期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合同稳定的角度出发,解除权应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较为合理,司法实践中可借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在上述一年除斥期间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综上,若劳动者只是向社保机构投诉补缴社保,应属行政征收问题,加之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应受时效限制。但若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属行使解除权,从形成权的基本原理应受除斥期限制,则劳动者2022年7月行使解除权已过除斥期,不应再支持经济补偿金。

【参考案例】

(2021)渝民申7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黄忠以力帆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受一定期限的限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力帆公司确实存在在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为黄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在2013年5月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2019年12月,力帆公司均依法为黄忠参加了社会保险。黄忠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内未就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参保情况提出异议,一、二审认定黄忠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并无不当。

(2023)内08民终557号

其次,泰盛兴业公司已为杨岩松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关于泰盛兴业公司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未给杨岩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审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判决由泰盛兴业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2)辽01民终9383号

本院认为,关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确实存在单位欠缴劳动者部分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情况且劳动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沈阳龙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为此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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