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才提出续签,劳动者拒绝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问】第一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才提出续签,以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续签,并以第一段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




本文由长弓在线劳动法团队成员  陈华山律师撰写
【答】第一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下文中劳动合同到期均指第一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对于继续履行的劳动关系性质认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一段新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若认为双方的关系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故原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到期后至未解除的期间是一个整体,均应视为第一段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或提高条件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认为双方是一段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作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故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至于新的劳动关系续签与否的法律后果,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即一个月内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无需就新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且需要支付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案例】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70号

本院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予以拒绝的,用人单位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本案所涉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上诉人在此之前并未向被上诉人表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积极磋商的权利。现上诉人于原审中确认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1日向上诉人明确表示愿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明确予以拒绝,故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45号

本院认为,彭洋芝与盛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确认盛泓公司曾要求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上诉人如果认为盛泓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另向盛泓公司或社保部门提出以维护自身权益。但上诉人在无法举证盛泓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此前的劳动合同存在的争议拒绝与盛泓公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支持盛泓公司无须支付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妥。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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