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破产,是否应当支付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问】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故而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由长弓在线劳动法团队成员  张群律师撰写

【答】应当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被依法宣告破产”应指破产清算,并非受理破产申请即终止劳动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重整期间,应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进行解除,而并非适用终止的规定。

【典型案例】

(2023)粤01民终9266号

上诉人与农机公司的劳动关系是管理人在农机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以“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的理由终止。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维系后,上诉人应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管理人作出的职工债权审核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均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而非从上诉人的入职时间起算,此审核结果既不合理,依据亦不充分,也不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生存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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