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抽中奖励未兑付,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年会上抽中5000元年终大奖,用人单位未进行兑付,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需要探究劳动者抽中的5000元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笔者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年会上抽中的年终奖不属于劳动报酬,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动报酬的本质出发,劳动报酬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对价,它体现了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年会上抽中的年终奖并没有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成果挂钩,是一种带有随机性的奖励,因而它不符合劳动报酬的本质含义。
其次,从劳动报酬的来源上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报酬”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另外,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等形式制定薪酬管理制度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故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给付义务一般来源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年会上抽中的年终奖则来源于射幸合同。
最后,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含(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构成。而该规定中“奖金”系指因劳动者完成工作或计划而给付的超出基本工资外的额外奖励,并非劳动者随机抽取而享有的奖励。且该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发布,主要目的是便于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并不构成对劳动报酬的法律定义。
综上,劳动者抽中的5000元虽然名为年终奖,但其实质并非是提供劳动产生的,故不应当认定为劳动报酬,不能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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