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遭性侵致创伤后应激障碍,为何能被认定为工伤?——从“全国首例性侵被认定工伤案”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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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2026年4月23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性侵被认定工伤案”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八里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当事人崔某某系某公司销售总监,2023年9月22日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期间参加商务宴请后醉酒,遭公司实控人(总经理)王某性侵。案发后,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崔某某则因此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无法正常上班。

2024年12月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崔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7月16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求,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该工伤认定正式生效。

本次开庭审理的是后续劳动待遇争议,包括精神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待遇、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3项诉请,总额250万元。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法庭将择期宣判。

本案迅速引发广泛讨论: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性侵,进而导致精神疾病,为什么能被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企业用工管理又提出了哪些警示?

二、工伤认定的核心条款:第十四条第五项

(一)法律规范梳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五项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本案的工伤认定即适用该条款。适用本项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时间要件:伤害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即受用人单位指派离开日常工作场所外出执行工作任务的时间段内;

原因要件:伤害系“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即伤害与所执行的工作任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案为何符合“因工外出期间”

崔某某系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属于典型的“因工外出”。出差期间,无论是商务宴请还是往返途中,均处于因工外出的连续状态。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小。

(三)“由于工作原因”的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

本案最具争议性、也最具里程碑意义之处,在于对“由于工作原因”这一要件的解释。

1. 传统裁判观点:直接因果关系标准

在传统司法实践中,“由于工作原因”通常被解释为伤害与工作内容之间存在直接的、紧密的因果关系。例如: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客户处洽谈业务时被器械砸伤等。

对于第三方侵权(如遭受暴力、性侵等)导致的伤害,部分裁判观点曾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认为若伤害系第三方犯罪行为所致,则与“工作原因”之间缺乏直接关联,不属于工伤。

2. 本案的突破性认定

津南区人社局及法院在本案中采取了更具包容性的解释路径:

(1)工作环境的延伸:出差期间,劳动者脱离了家庭和日常社交环境,处于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范围之内。商务宴请作为出差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其伴随的风险(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应视为工作风险的延伸;

(2)职务关联性:性侵实施人为公司实控人(总经理),与崔某某存在职务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伤害发生在执行工作指派任务的过程中,与工作存在内在关联;

(3)伤害后果的认可:性侵行为直接导致崔某某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精神障碍已被医学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可为工伤伤害后果。人社部门及法院未将伤害限定于“物理性伤害”,而是将严重精神疾病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3. 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本案中,崔某某在商务宴请后处于“醉酒”状态,而醉酒本身是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形之一。但人社部门和法院最终仍认定工伤,其逻辑在于:第十六条的“醉酒”系指劳动者自身主动醉酒并因此导致伤害的情形(如酒后操作机器受伤);而本案中,醉酒是因工作所需的商务宴请导致,且直接伤害来源是第三人的犯罪行为,而非醉酒行为本身。认定机关实质上将“醉酒”作为事故发生的背景条件而非伤害的直接原因,从而未适用排除条款。

这一解释路径对企业具有重要提示意义:并非所有涉及醉酒的情形都必然排除工伤认定,关键在于醉酒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本案的里程碑意义与实务影响

(一)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突破性贡献

本案系全国首例性侵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并且首次将性侵所致精神伤害纳入工伤保护,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对精神损害的保护从理论走向实践;同时将因工外出期间遭受第三方暴力犯罪(尤其是性侵)纳入“由于工作原因”的解释范畴,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照;明确精神障碍可作为工伤伤害后果,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作为一种经诊断的精神疾病,被认可为工伤的伤害形态,突破了传统工伤以物理伤害为主的认知框架。

(二)对用人单位的合规警示

1. 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出差,尤其是涉及商务宴请、夜间活动等场景时,应充分评估人身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2. 即使第三方侵权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者是独立的法律关系;

3. 本案中,公司在崔某某患病期间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续被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较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四、本案后续争议焦点: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本次开庭审理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包括:

1.精神工伤待遇:现有工伤保险体系对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尚不明确,如何量化精神损害对应的工伤待遇,是本案后续的裁判难点;

2.停工留薪期认定: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康复周期具有不确定性,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需要医学评估支持;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公司在停工留薪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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