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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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进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是否支持?
【答】各地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有较大差异,既有支持经济补偿金(如北京),亦有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如上海),具体规定详见法条链接。
首先,对于续签劳动合同单位是否有一个月宽限期的问题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有观点(武汉、北京等地)认为,续签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首次用工不同,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需要继续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有合理预期,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应强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无须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但另也有观点(上海、江苏、深圳等地)认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并未限定是首次用工,加之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协商,故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也应当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基于上述不同观点的区别,除会影响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之外,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判断也有所区别。
若认为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不应当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则对于前一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的原劳动关系已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如继续用工的,实际是建立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新的要约。前一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前一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而起诉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理由系在于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未履行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通知劳动者续订的义务,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继续履行期间,若双方未能磋商一致达成新的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期满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仍然应当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用工,故劳动关系并未因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而是双方通过实际行动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困难。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或者终止时,并不满足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原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和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为持续履行期间,故视为一个劳动关系整体,用人单位在一个月的合理期限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则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
对此,因存在上述争议,为减少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
(2022)京民申119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为二审法院对双方劳动关系问题的认定及处理是否妥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2)京0106民初27450号
程威与良策鑫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程威继续在原岗位提供劳动,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良策鑫业公司和程威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均享有无理由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未能磋商一致达成新的劳动合同,良策鑫业公司据此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故程威以良策鑫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现程威同意在法院认定良策鑫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良策鑫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持异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法院、一五中法院民事审判长7月例会会议综述》(2014)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予同意并起诉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一致意见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新的要约。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前一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而起诉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继续用工的情形,应当区别情况处理。按照《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并起诉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并起诉用人单位请求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则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40.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工作,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