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众·建工|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何处理?
[问]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何处理?
本文由建工律师团队 邢玺律师撰写
一
律师回答 1
根据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
实务建议 1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在拟定合同核心条款时仍应高度重视,并对工程结算依据、节点、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证据资料;如遇违约,及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
典型案例
2.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183号)
邢玺律师
个人简介:十余年建工领域从业经验,国家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秉承“诚信做人,精心做事”的原则,始终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致力法治建设为目标,立志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执业方向:建工领域纠纷,经济纠纷,民商事纠纷等。